饮用水安全
饮用水污染物检测体系
存在问题
1.饮用水水质检测中心分布不均匀
我国具有权威性的水质检测中心一般设置在省会城市、直辖市和经济特区,这些检测中心设备齐全,水质检测能力较强。据资料表明,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发达城市的供水厂具备106项指标检测的能力;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基本具备新《标准》中40-80项水质指标的检测能力;地级市水质检测中心规模较小,一般可开展30-60项水质指标的检测;由于国家对县级市、县和农村的饮用水水质检测重视力度小,相应的水质检测中心数量少,检测能力有限,部分农村地区甚至没有水质检测中心。城镇水质检测中心分布不均的现状导致部分地区不能及时掌握水质变化信息,当出现突发污染事件时,不能及时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
2.饮用水水质检测采样点设置不合理
饮用水水质检测采样点主要用于监测从水源到用户各涉水环节的水质变化情况,为供水厂提供保障安全治水的根据,采样点的设置应遵循代表性、均匀性、便于采集的原则,一般应设置在水源取水口、水厂出厂水、二次供水点、管网末梢水、单位自备水、农村集中式供水及井水等。然而,大部分城镇仅仅注重水源点和出厂水的水质检测,忽略了二次供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检测,甚至对单位自备水、农村集中式供水和水井水基本没有设置定期的检测采样点。这种对饮用水水质检测采样点设置的忽视,造成供水系统不能全面监测从水源到龙头各点的治水情况,不能及时准确反映水质污染的环节,致使用户安全饮水受到威胁。
3.新《标准》未考虑地域水源差异
由于我国水源构成复杂,全国范围内实施统一标准的要求有两点弊端,一方面对于水源造成严重污染的地区,其污染物种类和数量远多于新《标准》中的106项的规定,即使在检测过程中,水质已达到新《标准》的要求,但仍可能存在106项指标以外的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不能准确反映水质污染情况;另一方面部分地区水源水质较好,污染物种类远少于新《标准》中的106项指标,如果长期实施全面检测,会造成检测成本的浪费。
4.各地区缺乏先进检测仪器
新《标准》中污染物指标数量增至106项,这对检测仪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国大部分水质检测中心配置不齐全,达不到要求,致使该类水质指标无法检测,造成部分地区的水质检测中心不能及时准确掌握饮用水水质的污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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