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类制造业污水新标准要来了?

对于酒类制造业所产生的污水,已发布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主要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1-2011)、《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以及2020年12月发布的发酵酒精和白酒两项标准的修改单,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产生废水需符合两项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而黄酒、葡萄酒则需要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24年10月底,生态环境部发布了《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将发酵酒精、白酒、啤酒、葡萄酒、黄酒、露酒及其他酒制造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都纳入该标准中,对啤酒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增加了色度和总氮指标。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在《啤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05)中无总氮指标外,葡萄酒、黄酒生产企业的废水排放仍执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也尚无总氮指标。今日发布的《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优化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酒类废水有机物含量高,可生化性好,能提供污水处理过程中脱氮过程中所需的碳源,因此,将上游酒类企业的生产废水作为下游污水处理厂的碳源补充,实现废水的资源化利用,将是废水的最好归宿。

现有发酵酒精和白酒两项标准的修改单已经明确规定规定啤酒、发酵酒精和白酒企业可与下游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约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浓度限值并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在《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意见稿)》4.2中,也提到了酒类生产企业可以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协商约定某项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完善了除啤酒、发酵酒精和白酒企业外,其他酒类企业间接排放监管要求。

 

 

 

对于间接排放的污水,特别是协商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的间接排放,其水污染物指标监测对仪器的要求与排口有很大不同:首先,该类废水污染物有机物含量相对较高,要求监测设备具备较大的量程;其次,浊度、色度对仪器测量的影响也较大;此外,由于生产的变化导致废水浓度的变化,仪器监测时间应尽量短以便及时获取水质的变化,以期实现废水中碳源的最大化利用。

 

01

TOCN-4200

对于废水中总氮的监测,岛津推荐使用燃烧法的总氮在线监测仪TOCN-4200,不受浊度、色度的影响,能够最快4分钟测量一次。   

 

02

TOCN-4200+TP-4210+NHN-4210

针对COD、氨氮、总氮、总磷这类水污染物排放指标,岛津推出新的产品组合方案:TOCN-4200+TP-4210+NHN-4210。方案采用新技术,满足监测数据“真、准、全、快、新”要求,助力在线监测市场新质生产力的创新和提升。

注:相关数据由岛津新方案与岛津传统方案对比得出。

     关于新国标要求一个小时测量一个数据的相关信息,请点击此处跳转

 

 

版权归“岛津在线监测”所有,

欢迎开白转载(不要不经同意擅自转载哦)。

本文内容非商业广告,仅供专业人士参考。

列表显示类型: 
大图
列表图片: 
账号内置顶: 
推荐到首页: